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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06 20: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3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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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篇一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临邑县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 电话***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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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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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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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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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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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附:

1、申请书附件 份

2、一、二审判决书

3、收条复印件

4、鉴定书

5、银行交易清单

注意事项:

一、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3、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即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5、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7、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8、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9、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10、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1、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二、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清楚,不能仅仅写撤销原生效判决之类的话。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1、每个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则白跑一趟。

还有,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时法官也不接待了,会让你下星期一去。

2、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院申诉。

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篇二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善朋,男,汉族,194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63路。

被申请人:甘肃华彤铁路房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东华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83号。

因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10号民事裁定书和兰州市中级法院61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裁定结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

一、依法撤销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和兰州市中级法院(2008)兰法民三终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请见附件1#、2#)

二、请求贵院裁定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63号(原75号)住房系申请人所有的私有房屋。2006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下属林场所使用和管理的排水管因大量排放鱼池水而破裂,流出的下水从申请人住房和院子的下面穿过,从护坡流出,造成申请人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体开裂、院中地面出现空洞、该院子的护坡滑塌,使该房屋成为危房(请见附件3#)。

2008年4月23日,申请人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坏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因城关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一直未向申请人

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书,申请人向城关区法院进行询问,办案人员称:‚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已移送兰州铁路法院审理‛但申请人未收到城关区法院的任何裁定。

2008年6月1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打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已经移送铁路运输法院,让申请人去立案。当日申请人就到铁路法院进行核实,发现案件已经被移送铁路法院。次日,申请人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询问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该院的有关领导反映此案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负责审理该案民一庭的一位庭长告诉申请人:对本案正在进行协调。2008年6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申请人不服第210号裁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民三终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不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被申请人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与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请求移送管辖。我认为这一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依据的第一条与第七条适用的主体必须是铁路部门,而被告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并不是所谓的铁路部门。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为铁路局。而被申请人的前身,是为铁路局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现在为了更加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而从一个铁路服务单位转换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从华彤公司现有的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为铁路运输提供专项服务的职能。通过对经营机制的转换,被申请人已经从一个为铁路服务的单位,转换为与其它企业没有任何区别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企业。所以本案并不适用省高院的这个规定。并且该规定的第四条也规定:‚上述规定所称‘可以受理’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该规定的第七条也并未规定此类案件一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而不能将本案移送其它法院管辖。

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而该院却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将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申请人多次向该院有关领导反映此事后,本案的审判员才作出第2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08年6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而此时已距法院受理本案长达54天。该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三、申请人就本案曾遭受过不公正的对待。

因该侵权纠纷申请人曾于2007年3月,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城关区法院也是在没有作出任何裁定和通知的情况下,就将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但铁路运输法院的审理人员却将这起侵权赔偿纠纷的案件以房屋产权纠纷审理,当申请人以合法的产权证主张权益时,铁路运输法院的审

判人员却要求我撤诉,并告知不然将判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无奈只好申请撤诉。而这次城关区法院再次违反法律程序将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对申请人是极不公正的。

四、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10号裁定书,对申请人在上诉时缴纳的上诉邮寄费人民币200元,应当由谁承担未作裁决,应当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

一、二审法院的裁定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现请求贵院依法再审,裁定撤销两级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一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篇三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永乐,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青凉寺乡天洼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宝强,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乌镇刘家沟村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庄。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审判决书,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事项:

依法再审改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二被申请人强行扣押申请人陕k8078

8、陕kn584货运车,申请人向陕西省神木县提起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未果至放行货车之日扣押144天期间的营运损失225590.4元。损失评估费8000元,总计235904元。

事项与理由: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申请人所有的陕k80788陕kn584挂车与被申请人刘宝强所有的陕k71201翻斗车在陕西201省道32km公路相撞,致两车受损,未有人员受伤,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被申请人刘宝强将申请人大货车强行扣押,被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保管。申请人的大货车投保保险公司全险,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取车,神木县交警队未做调解,申请人又多次求助当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不立案,申请人只好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二被申请人返还货车,赔偿停运损失,并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提供担保金三万元,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当天到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取车未果,四月十日又去取车未果,五月二十一日取车未果,直到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才将货车经神木人民法院取出,期间停运144天,这144天经神木法院未能先予执行,二被申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强行扣押,造成申请人直接营运损失235904元,申请人接到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木初字第01724号判决,判决不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停运损失,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1号,综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两份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一、二被申请人扣押申请人的货运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有和申请人相跟的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徐良河,山西临县高荣平、苗芝玉、柳军军、雷润平、苗小兵等人在法庭做证的笔录完全能够证实二被申请人强行扣车的事实。

二、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到被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取车未果。二被申请人仍然拒绝神木县人民法院的执行。

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定,判决书中没有查明,更没有在判决书中表明,只是判决认为车钥匙、手续没有扣押,不能形成非法扣押。所有认定事实不清,草率判决,驳回诉讼。而且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民法通则117条、134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完全错误。

综上事实,榆林市中院,神木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申请人提起再诉,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200条

(二)、(六)、(四)规定再审,依法改判。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永平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证据

1、陕西省神木县(2011)神民初字第01724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2011年7月4日申请人提交神木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书一份。

4、陕西省榆林市分期付款卖车的冀车公司证明材料一份。

5、榆林市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