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是律师,其他人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4篇
第一篇: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方案设计人: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业务。贵企业从事 为主,使企业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获得安全、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享受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的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此,蒋彩侠律师特针对贵企业度身设计如下法律顾问方案:
一、 全面清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人事、合同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避免企业因忽视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安全隐患。
二、企业法律顾问重点管理范Χ
1、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法律论证,协助参与企业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活动
参与企业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把关,论证决策法律上的最佳方案;配合企业的经营进展及专项委托做好收购、兼并、招投标、项目融资、资产重组等法律工作,以及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2、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经济合同的管理
协助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实现管理权限、内容、手段合法;协助草拟、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合同,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3、企业的劳动合同、劳资关系规范管理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聘、员工培训和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工作,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4、协助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及时向企业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
5、根据企业专项委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代理企业解决专项法律纠纷,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企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本所指派 蒋彩侠律师 为贵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
2、采取不定期的工作方法,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法律服务;
3、企业如果遇到重大问题应提前通知本所律师,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工作方案;
4、如遇特殊情况,经企业许可,本所有权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履行或协助履行法律顾问义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针对企业规模和法律顾问工作量,本所拟采取一次性包干(或者 )收费的形式,ÿ年的法律顾问费用为 万元,按年或一次性支付。本所推行三年、五年阶段规划性法律顾问服务,促使企业管理的高效稳定。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翻译、诉讼、公证、调查、交通、复印、差旅等费用,另行计算,须由企业承担。
第二篇: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 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双方同意由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重大复杂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协助甲方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4.为甲方有关招投标、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带动总承包业务、对外投资等提供日常或者专项法律服务;
5.接受甲方委托,参加甲方各类合同或合作项目的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6.根据甲方业务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累计 小时内的法律培训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8.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1.乙方保证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或有关谈判。
2.乙方保证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出具有关书面的法律意见。
3.如需乙方现场办公,乙方现场办公时间为 ,乙方保证及时安排律师协助甲方处理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
四、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每个合同年度(12个月)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分两期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即人民币 元整(¥ 元)整;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整。
2.专项服务收费:诉讼、仲裁、对外投资等专项事务,乙方将与甲方另行协商收费,乙方承诺按当地指导价的百分之 收费。
以下事项不构成上述专项服务的标准,应纳入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范畴:
诉讼、仲裁:针对案件进行的前期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外投资:前期的法律调查(不包括尽职调查)、对策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调查及 地区外的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地区内的住宿、交通、通讯、通信、复印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将常年法律服务费用汇入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六、乙方义务
1. 乙方应指派专业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3. 乙方应对处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依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受此限。
4.本合同履行期内及履行期届满后 个月内,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聘用。
5. 乙方应每季度开始的一周内向甲方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汇报工作内容、提供法律服务人员及工作时间、书面法律意见(包括电子邮件)以及企业管理建议等书面材料。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不限工作时间及工作量。
七、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违反有关保密约定;
③丢失重要法律文件原件;
④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⑥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3. 乙方违反约定,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退还,甲方不再继续支付代理费。
八、其他
信 。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1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将就是否继续委聘乙方担任下年度常年法律顾问事宜协商并确定是否签署新的委聘协议。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
2010年
聘请方: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代表人 :邹昊
地址:上海市中江路879号天地软件园21号楼2层 邮编:200333
受聘方: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 (乙方)
顾问律师:罗劲、金松律师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625号4号楼501室 邮编:200072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派驻 罗劲律师 协助甲方处理甲方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在甲方驻地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低于4天半,内容涉及合同、劳资纠纷、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应收帐款催讨、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和信函;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提供、阐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9、派驻律师需遵守甲方公司相关规定与制度,履行甲方关于法务岗位的职责,并积极参与甲方日常管理与协调,向甲方提供等同于内部员工应积极参与的各项事务。经派驻律师自愿,亦可参与甲方诉讼谈判、协调、调解等事宜。
未经双方或双方代表人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及大型法律事务。甲方如就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应与乙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将实行优惠收费。
第二条 乙方服务原则
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服务原则为: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列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的义务为: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邹昊 小姐作为常年法律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服务费及支付
1、甲方确认,每月正常法律服务费为4500元人民币。
2、如乙方未能按全月正常提供服务,按实际天数折算当月服务费。
3、乙方应于每月底前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法律服务费,如遇节假日调整,可适当提前或顺延;
2、 费用由乙方派驻人员罗劲律师代为领取转交乙方或由甲方公司直接汇款至乙方公司账号。
第五条 优惠及专案收费
1、 同意对甲方之咨询类(含合同审核、发送律师函等)提供免费服务;
2、 乙方确认就专案服务向甲方提供优惠律师费标准,(不高于一般价格的80%),甲方应于委托事项发生时按约定进行支付。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上海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凭有效发票报销。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无故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1 年。合同期满前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若未续签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派驻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及乙方派驻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 方: (盖章)
代 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 (盖章)
代 表: (签字)
派驻律师: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
为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受聘律师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论证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2、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交往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5、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提供法律意见。
6、提供与甲方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7、协助甲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制宣传、教育、培训。
8、对甲方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指导。
9、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受聘律师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的法律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资料。
2、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重大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受聘律师的义务:
1、应及时承办受托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当好顾问。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受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甲方作为当事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令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5、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责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应向法律顾问提供必需的、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真实的事实及文件、资料。
2、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解决。
3、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年的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分两次付清,首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第二笔于2009年1月10日付清剩余款项贰万伍千元。
4、甲方遇有重大民事经济诉讼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在国家收费标准之下适当收取代理费用。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8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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